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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0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0-09-25 15:58

    各二级学院:

    为认真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学生资助对象身上。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 《绍兴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绍学院发2008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20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一)资助对象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供养学生、低保户的城市家庭子女;

    3.父母生病(无劳动能力)的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5.建档立卡的特困家庭

    6.特困家庭的持证残疾学生;

    7.来自灾区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考虑。

    (二)资助对象一般困难学生

    1.单亲、父母有一方下岗(失业)或无固定工作的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

    2.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或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困难的学生;

    4.建档立卡或精准扶贫的一般困难家庭

    5.一般困难家庭的持证残疾学生。

    (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1.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4.购买高档或高金额电脑(特殊专业要求除外)的;

    5.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6.在校外租房(特殊原因除外)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8.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四、认定机构及职能

    (一)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学生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认定工作组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党员、干部、普通同学代表(未申请经济困难的学生)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资助对象的学生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资助对象班级民主评议表》,并提交所在班级认定小组。

    2020级新生凭《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开展认定工作,不需填写上交《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资助对象班级民主评议表》。

    (二)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资助对象班级民主评议表》、《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按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会议讨论、评议记录存档),确定本班级各类型学生资助对象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及类型,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申请学生本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学校审定

    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同时对各学院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审定,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六、监督与教育管理

    校学生处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每学年将对已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同时要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后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绍学院学20089号)文件要求,加强学生资助对象思想政治工作。鼓励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工作,对认定后一学年内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同学,下一学年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获得各项国家、社会、学校资助项目。

    七、工作要求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明确分工与责任,扎实有序地开展认定和建档工作(附件1、2学院存档)。请学院认定工作组在1013日前将附件3和4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同时电子表发邮件至:1839647706@qq.com联系人:田晓彦,联系电话:88342620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2.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资助对象班级民主评议

    3.2020学年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汇总表

    4.2020学年学生资助对象信息统计表

    校学生工作部(处)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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