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自管会内部财务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实行资金统一监管调拨的基本财务制度。自管会全部资金(包括公寓办拨款、活动收入、赞助金等)。
第二条由自管会办公室管理,所有支出款项由公寓办批准并由办公室调拨。
第三条办公室设立自管会总帐户。
第四条所有帐目现金及报销凭证由主管财务的办公室保存。
第五条办公室设明细帐目,随时记录各中心收支状况等详情。
第六条各部门设立本部帐目并由部长负责记帐、报帐和上交收入。
第七条自管会各部门在组织活动之前,部长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做好财务预算,报办公室并由公寓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举办大型活动应先作预算并报公寓办批准,若需赞助向素质拓展部提交活动目的、流程、预算。举办活动如需提前垫付大额现金(500元以上),应写书面报告并提交办公室和公寓办,审批通过后方可从办公室支取现金。
第九条活动结束后应立即上交金额发票。原则上每次活动的支出不超出预算,特殊情况除外。活动中的意外支出数额在100元以下,部长可以批准,在100元以上的需报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在购买物品开据证明时,应是绍兴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正规发票。发票的填写应当正式、清晰。客户名称填写"",税号:330602×××327056,项目处填写"办公用品"或"宣传用品",并附清单,金额应当准确,加盖商店公章。定额发票无以上要求。
第十一条发票应保持整洁、完整。发票背面应用铅笔写明举办的活动、购买的物品,经办人、部长用钢笔或圆珠笔签字后,在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发票报销的时间周期为二周,每个周期内,第一周由各部门向办公室上交报销凭证,第二周办公室下发现金,以上二周的报账工作不能交差进行。
第十二条自管会各部门的资金收入应向付款部门开具加盖自管会公章的收据,收据由主管财务的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财务主管应在每学期末向自管会成员宣布本学期的资金收支情况,应透明化、公开化。
第十四条自管会成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违者严惩。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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