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真正把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等工作做实、做深、做细,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切实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学校文明寝室建设的通知》、《绍兴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寝室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公寓辅导员工作职责》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值班与住寝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值班与住寝人员由所有公寓辅导员组成。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将公寓值班与住寝工作纳入对公寓辅导员的管理考核,根据河东、河西学生公寓事务办公室和南山学生公寓事务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落实值班与住寝人员。
第四条 河东、河西学生公寓事务办公室和南山学生公寓事务办公室原则上要求每天各安排一名公寓辅导员值班,周日至周四每晚至少各有两名公寓辅导员(1男1女)入住学生公寓,周五、周六每晚至少各有一名公寓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鼓励有条件的公寓辅导员在规定住寝时间以外继续入住。
第五条 白天值班时间为8:00-17:00;晚间值班与住寝时间为17:00-次日8:00,其中17:00-22:30为住寝办公和巡查时间,22:30-次日8:00为住寝时间(当天不要求住寝但实际住宿的老师住寝时间为22:00-次日8:00)。
第六条 春季开学第一周,秋季开学第一、二周和毕业生离校周期间原则上要求所有公寓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因突发敏感事件等特殊时期,相关公寓辅导员须根据工作要求进行值班和住夜。
第七条 公寓辅导员值班时间(8:00-17:00)内应在学生公寓事务办公室办公,住寝值班时间(17:00-22:30)内应保证一名辅导员在学生公寓事务办公室办公,另一名辅导员可在幢区巡查。办公期间除处理学生突发事件、走访寝室等,原则上不得离开岗位。
(二)已婚无特殊情况者每学期保证至少45天入住学生公寓。
(三)已婚且小孩不足三周岁的女性公寓辅导员(哺乳期除外)每学期保证至少25天入住学生公寓。
(四)对怀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公寓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不作统一要求,可视自身情况选择安排。
(二)已婚无特殊情况者每学期保证至少30天入住学生公寓。
(三)已婚且小孩不足三周岁的女性公寓辅导员(哺乳期除外)每学期保证至少20天入住学生公寓。
(四)对怀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公寓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不作统一要求,可视自身情况选择安排。
第十一条 及时处置发生在学生公寓的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老师汇报。
第十二条 深入学生寝室,发现并及时汇报各种安全隐患,对学生在公寓内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维护学生在公寓的正当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诉求和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深入学生寝室,加强巡查,做好学生寝室用火、用电、熄灯、返校等日常检查和督促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关注学生晚间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学生公寓文明行为教育。
第十七条 如遇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突发疾病、重大意外等),要及时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化、严重化。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住寝值班时间,开展学生深度辅导工作,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掌握学生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和心理问题,增强管理教育工作的针对性。
第二十条 每学期初由片区长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片区公寓辅导员值班与住寝计划,并上报校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值班计划每月一报,住寝计划每周一报)。
第二十一条 值班与住寝期间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岗、换班,确保联络畅通。如需更改值班与住寝计划或请假,须报片区长,由片区长负责协调,并将调整后的值班、住寝安排报校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公寓辅导员值班与住寝工作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未履行好工作职责或未根据住寝要求住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酌情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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