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自管会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自管会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建立一套健全的自管会内部管理机制,建设一支良好的学生骨干队伍,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自管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真正体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宗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自管会干部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品德修养。
(一)要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要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国家法令法规和校纪校规,处处以身作则,时时率先垂范。
(三)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善于倾听各种意见,密切团结广大同学,要有进取精神。
(四)要虚心接受广大同学合理的工作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五) 要有“服务大家”的强烈意识,不允许自管会干部有任何脱离和凌驾于广大同学之上的行为。
第二条自管会干部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一) 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二) 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吃苦精神,勇于承担自管会工作,善于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 要从实际出发,要有民主意识和创新精神。
第三条自管会干部要求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
第四条自管会干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院(系)推荐、自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并坚持"能者上,庸者让,不能者下"的任聘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生效,本条例释权归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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